谣言/网络谣言
谣言是怎么产生的?
答:年,AllportPostman给出了一个决定谣言的公式: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他们在这个公式中指出了谣言的产生和事件的重要性与模糊性成正比关系,事件越重要而且越模糊,谣言产生的效应也就越大。当重要性与模糊性一方趋向零时,谣言也就不会产生了。要想终止谣言的传播,就应及时披露事件的真相,所谓:“谣言止于真相”。
谣言危害有那么大吗?
谣言的功能总是消极的。它可以伤害个人,伤害群体,伤害社会,伤害国家,在许多情况下,流言蜚语往往成为不诚实的人的*治斗争的手段和工具;它可以使原来比较稳定的人际关系变得互相猜疑、倾轧、紧张;使原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变得十分混乱,变得人心惶惶;它可以麻痹人们的思想警惕,减弱人们的防备心理,使人不知不觉成为谣言的俘虏,它可以破坏人们的团结,削弱彼此之间的信任,制造内耗,瓦解对方的战斗力。由于它具有混淆舆论的功能,往往造成极坏的影响。
为什么要制造谣言呢?
一是报复攻击型。这些人因某种原因过去受到过社会对他的惩罚,自己的利益直接侵犯或间接侵犯,因而对社会强烈不满,总想伺机报复。
二是唯恐天下不乱型。这种类型的人并无特定的*治目的或经济目的,只是出于一种小市民的心理和偏执的人格特点,到处凑热闹,到处打听小道消息,到处拨弄是非,整天捕风捉影而夸夸其谈,甚至编造耸人听闻的新闻以显示其“才华”,扰乱人心。
三是惟利是图型。这是别有用心的一些商家和“奸商”,出自于自身商品的利益,乘社会混乱之际,制造一些别有用心的谣言,形成民众恐慌、抢购心理,以此哄抬其自己商品的价格,获取暴利,大发不义之财。一些不法商贩炮制了“米荒”、“盐荒”谣言,不法商贩趁机哄抬物价,拼命抢购板蓝根、罗红霉素等药品,形成了非理性抢购风潮。
四是逞能型。这些人制造谣言倒并非是出于自己的反动企图,而是因自己有点“小才”,想通过编制一些耸人听闻的消息来“证明”自己的“才华”和“能耐”,譬如,有的人喜欢在互联网上编造、传播自己编造的耸人听闻信息,还相互以电子邮件、粘贴在互联网公开网站上,以此为乐。
五是恶作剧型。这种人丝毫没有一点社会责任感和同情心,相反地,以制造社会或他人的紧张、不安、烦恼、痛苦为乐趣,对自己制造的谣言,他人越恐慌,他就越高兴。
六是“无意识的谣言制造者”。这类人缺乏头脑,缺乏科学理性精神,不会独立思考,心理承受力特别低,人格脆弱,自我防卫能力特别强,一遇到什么,就想当然地想问题,胡乱地联想,而且迫不及待地将自己“想象”的结果“极其好心”地告知他人,从而在这不经意中“制造”了一次谣言。
你是怎么看待谣言的?
网络诞生后,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偷换概念、以偏概全,食品谣言防不胜防;宁信其有、不信其无,从众心理加速传播。网络谣言尤其是网络*治谣言由于真伪难辨、蛊惑性强,容易带来严重社会问题,甚至引发社会动荡和*局失稳。
那么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人们的信息沟通交流提供了广阔空间。但与此同时,许多无中生有、肆意恶搞的网络谣言亦频频出现,不仅严重污染了网络环境,扰乱了公共秩序,也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声誉。
治理网络谣言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应坚持标本兼治。首先,这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网络谣言的性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以及管理的主体、程序、监督等都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定。其次,要靠广大网民守法自律,文明上网,不信谣,不传谣。对受到网络谣言蒙蔽的人来说,相关部门应善于在第一时间积极回应,披露真相,曝晒“造谣者”的用心,让其臭名远扬。再次,对网站而言,应加强自律、严把关口,强化信息发布管理,不给网络谣言提供传播渠道。同时,网上治谣要想真正取得长效,更要依法管理,追究造谣者责任,鼓励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言以蔽之,要彻底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不仅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更有赖于社会透明度的增强和广大网民素养的提升。
造谣有没有列入刑法呢?
当然!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补充规定(六)》将该款的罪名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针对网络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专门条款予以规制。今后,网络传谣要负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制作:马俊
原标题:《关于谣言你须知的6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