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说法》
4月23日,全国*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本期,我们分享全国*协社法委驻会副主任吕忠梅在群内的发言内容——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吕忠梅
全国*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
学习民法典时,老师会讲:民法典是裁判规则。也就是说,民法典的内容不是简单的原则宣示,而是用来解决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的矛盾纠纷的“准绳”。法院作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裁判者职能;仲裁机构、人民调解组织、民间调解组织等,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也要依据民法的规定,进行仲裁或调解。
之所以要设立专门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是因为法律适用上有一个基本规则——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换言之,在民事活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如果双方不能自行和解,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决定纠纷如何解决。
电视剧《宰相刘罗锅》中有一个情节:群臣随着乾隆去逛御花园,看着满园鲜花,乾隆诗兴大发,摘下一朵花,一边揪花瓣一边吟道:“一片两片三四片,五片六片七八片,九片十片十一片……”群臣都在听,但乾隆到第三句再也接不下去了。为难之际,刘墉加了一句:“飞入草丛都不见。”乾隆如释重负。到老年时,刘墉和乾隆都出了诗集,刘墉把这首诗收入了自己的诗集,乾隆的书里也有这首诗。于是,和珅向乾隆告密,说刘墉大不敬,把乾隆的诗据为己有。乾隆一怒之下把刘墉下了大狱。
这里显然发生了一个纠纷——乾隆与刘墉的著作权之争。要解决这场纠纷,法律上有两个必须回答的问题:1.这首诗到底是谁的?用法律的话说就是著作权人是谁?2.应该由谁来判断著作权的归属?
从他们都把这首诗收入自己的诗集的行为看,两个人都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乾隆认为这首诗一共四句,三句是他写的;而刘墉则认为如果没有第四句,就不能成为一首诗。
按照今天的著作权法规定,这首诗是合作作品,乾隆和刘墉是共同著作权人,他们都享有法律上的相应权利。但在当时,既没有著作权法,更不是法治社会。乾隆作为皇帝,享有“朕即法律”的绝对权力,只要他认为刘墉“大不敬”成立,有权直接将他送进大狱。刘墉只能到大牢里待着,等着皇帝“开恩”,放他出来。刘墉既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与皇帝抗争。
我们今天来看,乾隆的行为是典型的“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他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而将刘墉的权利弃之不顾。可见,在封建社会,即便如刘墉这样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也没有资格享有什么权利,只是“伴君如伴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尊严等完全是梦想。
由此可见,任何人不得“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作为一条法治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否则,不仅纠纷无法得以顺利解决,而且我们的权利有可能被武断地侵犯。
按照法治思维,可以假设这个纠纷的另外一种情形:著作权法颁布实施后,乾隆或者刘墉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乾隆与刘墉平等地进行陈述、辩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证据。最后,法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认定乾隆和刘墉都是著作权人。这样,刘墉的权利就得到了保障。
从乾隆自己给自己断案到专门法官断案,似乎变化不大。但却蕴涵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人治与法治。在“人治”观念下,皇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而在“法治”观念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利。
每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都有可能与他人产生矛盾和争议,也都要遵循“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法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