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法院民一庭办理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因开发商粗心,致错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面积增加21.4㎡,究竟谁该为失误买单?
案情回顾
原告恩施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因销售人员操作失误,通过网签系统与被告刘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将原本合意购买的.04㎡的号房误选成了.39㎡的号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后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的《认购意向书》满足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前者仅是对后者的细化补充;其他合同资料均对实际预购房屋的基本情况有详细明确的约定;根据房款单价、总价计算结果均与最后签订的房屋面积相矛盾,因工作失误错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本案合同标的应为“.04㎡的号房间”,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错误合同网签注销手续及正确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诚善不欺、信守诺言”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正如孔子所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古有季布一诺胜过黄金百两,今有当代愚公黄大发践行承诺凿天渠,诚信是我们为人之道,是立身之本,是事业之根。生活中纵然他人的失误可能会为杂念提供可乘之机,但立场不可摇摆,诚实信用原则不可逾越,如此才能维护交易公平和有序的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原标题:《开发商粗心致合同房屋面积无故增加21.4㎡,谁该为失误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