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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12/15 1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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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申某某(南乐县第一高级中学学生故意杀害老师案件被害人) 女 年XX月XX日出生 汉族 户籍 现住址:南乐县XXXXXXXXXXX花园

被申请人: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豫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特申请刑事抗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事实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1、十足的预谋杀人而不察。为了杀害老师,凶手历时半月多次借问问题靠近老师;为了加大文具刀的刚度,为了方便文具刀在打开状态下放入口袋及从口袋中取出,凶手提前将两把文具刀截短;不然,谁能一只手极速掏出、打开、对齐、握紧被截短的两把削笔刀?我曾多次要求当庭模拟该过程,用事实说话,但都被法院拒绝了。

2、预谋杀害多名老师而不察。在一楼英语组办公室杀完人后,不逃跑而是继续带刀跑到四楼女地理老师身边,且说:“我不想再伤害别人了”。若凶手不是预谋要杀害女地理老师,凶手怎么说出此话?若凶手不想继续杀人,又怎会在杀人后不逃跑?公安局保存有当时办公室外的录像,凶手在一楼杀人后,是异常镇定自若地跑向四楼的,且可供逃跑的出口就在楼梯旁边。那么,凶手跑向四楼目的只有是继续杀人。

3、对凶手毫无理由杀人、严重报复社会倾向而不察。我正在给凶手讲题,有何过错?我当时没有吵凶手,之前也没有吵过凶手,有何理由要杀我?另一个地理老师又有何过错,也应该杀掉?杀人动机法院如何认定?老师们毫无过错,无端就被剥夺生命,而南乐县人民法院却依法减轻处罚,这是在鼓励杀人。

二、十足的人身危险性、十足的主观恶性而不察

公共场所作案,光天化日作案,当众作案,且为了加大杀死老师的把握性同时使用两把文具刀,颈部上刀割喉、割动脉。颈部刀割伤累长超过50cm,累计刀伤13刀(道),主观恶性极大。犯后毫无悔罪、认罪表现。无论庭前会议,无论一审开庭审理,凶手都是不认罪、不悔罪、不赔偿,且继续肆意污蔑老师的人格。宣判时,依然面带微笑,毫不在乎,因此凶手的人身危险性极强。凶手家属无一丝怜悯心,无一丝同情心,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并扬言报复我的孩子。

三、十足的社会危害性而不察

哪个老师不给学生讲题,而凶手正是利用老师正在给他讲题时,毫无防备心理而痛下杀手的。因为学生借问问题杀害老师太容易了,广大中小学老师的生命安全谁来保障?南乐县人民法院这种不负责任的判决是在变相鼓励广大未成年学生继续借问问题杀害老师,也是对广大老师生命的极度漠视。

四、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至今不认罪,谈何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相反凶手却是极力要否认杀人的事实。只是现场众多证人和物证,铁证如山地证明了故意杀人的事实,而非来自凶手的供述。且凶手的供述严重背离事实。刀刀不离颈部,自己却说自己不清楚刺的具体部位。当时杀人时,根本就没有说:不让他眼睛乱看。根本就没有让他一时冲动的诱因,完全谎话连篇。因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错误的。

第二、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处罚的从宽幅度上应从严把握,一般宜掌握在从轻处罚的幅度内,在无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慎用减轻处罚。在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可以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该案凶手无任何值得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实或情节,南乐县人民法院完全无视凶手极端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完全无视极大、极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完全无视广大中小学老师的生命安全,无端使用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的事实或情节参见附件1。学校大多是未成年人,但如此残忍地借问问题杀害老师,毫无理由就要剥夺老师生命的凶手,却能够得到南乐县人民法院如此的厚爱,那么学校下步就是杀害老师的屠宰场了。因此,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减轻处罚是错误的,甚至从轻处罚都不应该适用。

第三、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也可以不从轻,因为故意杀人罪不是用伤与亡、既遂与未遂进行量刑的,杀人既遂不一定判死刑,杀人未遂不一定不判死刑,关键是凶手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南乐县人民法院无视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仅因杀人未遂就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是严重错误的。第四、该案件不属于情节较轻的任何一种情形,又不适用减轻处罚,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判处四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严重错误。

请问法官,谁给你的权力对如此丧心病狂的凶手法外开恩?难道仅仅因为万分万分的侥幸,没有死亡,就应该如此滥用法律赋予你们的自由裁量权了吗?若因作案时未满18周岁而要保护,但审判时已经将近19周岁,依然不认罪、不悔罪、不赔偿,那么保护这种未成年严重暴力犯罪的价值是什么呢?除了早日放虎归山之外无他。面对如此任性、暴力、血腥的故意杀人行为,毫无事实依据和情节支持,肆意适用减轻处罚,严重违背宽严相济刑事*策。

五、南乐县人民法院旷日持久的审判过程,其公正性应该受到置疑

对如此毫无理由就要剥夺老师生命的罪恶行径,本应该予以严厉而快速的打击,即使从年6月13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之日起计算,拖延长达近1年的时间。若从案件一审时间年12月19日算起,仅判决过程就长达6个月。案情简单,事实确凿,又有两次国家级的精神病鉴定,不知道法院难在哪里。你们有正当理由吗?你们的正义在哪里?正义不可缺席,也不应该迟到。但止目前,该案正义是缺席的。

六、有悖“类案同判”、“同案同判”的原则

与年发生在濮阳市第一高级中学的校园凶杀案相比,除了万分万分的侥幸没有出现死亡之外,无论凶手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无论社会危害性,都有过之,而无不及。

综上,无论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治效果都是失败的。众目睽睽之下杀人,而不认罪,凭什么适用减轻处罚?南乐县人民法院不负责任地做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只是为了早日放虎归山,同时也是变相鼓励杀人。为了广大老师不再无辜被杀,悲剧不再重演,我必将依法维权到底。因此,我对南乐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特提出抗诉申请,万望批准。

年6月5日

附件1:

从重判决事实摘要

1、周密预谋实施的犯罪,且预谋多次实施。凶手从工具准备到如何靠近老师,如何打开刀具,从哪里杀死,都进行精心准备,并多次预谋实施。事发前半个月的时间,频繁到办公室问问题,且只在办公室问问题,给他讲题时却不看题,而是东张西望,这是凶手一直在伺机寻找杀害老师的机会。即使是初犯,若初犯实施犯罪时经过长期预谋、犯罪动机卑鄙、手段残酷,犯罪性质严重,对其量刑时就不能从宽处罚;对有法定或依情可以酌定从重情节的,还要从严惩处罚。

2、在公共场所作案。作案场所是老师用于备课、批改作业的办公室。

3、当众作案。凶手作案时,办公室同时有3个女老师在场。何等猖狂。

4、光天化日作案。正值课间,办公室外到处是学生和老师。何等大胆。

5、手段残忍之一。凶手选择杀人的部位是颈部动脉,是要命的地方。我受伤合计13刀(道)。受伤情况:仅颈部就是4道刀割伤(累长超过50cm),右手手背、手肚处被割若干刀成了肉泥(按4刀计),右手大拇指1刀,右手食指1刀,右前臂1刀,鼻子1刀,嘴唇1刀。但右手被割的7刀是因为右手护住了颈部,说明凶手的作案部位死死不离颈部。可谓刀刀索命。

6、手段残忍之二。两把削笔刀并用,割喉、割动脉,且为了加强削笔刀的刚度,为了方便削笔刀放入口袋及从口袋中掏出,为了加大杀死我的把握性,有意把削笔刀截短。准备的何等严密,何等充分,何等丧尽天良。

7、手段残忍之三。利用老师必须给学生讲题的职责与善良心理,在老师毫无防备的情况下,突然上刀。学生借问问题杀老师,太容易了,何等泯灭人性,社会危害性何其巨大。

8、凶手犯意坚决。假如凶手杀一刀,甚至两刀,害怕了,或良心发现了,停止了。哪怕是我死了,也可以认为凶手是冲动,可以原谅。事实是一直杀,一直杀。像杀鸡一样,眼睁睁地看着我垂死挣扎,无力反抗,依然肆无忌惮地大开杀戒。可谓残忍至极,穷凶极恶。

9、预谋杀害多名老师。典型的报复社会型杀人。

10、杀害的对象是弱势的女老师们。侵害弱势群体,社会危害性更大。

11、对广大老师的安全感产生极大影响。学校学生多是未成年人,但若对这种恩将仇报、毫无理由就要凶残剥夺老师生命的学生进行保护,那么学校就成了杀害老师的屠宰场了。尤其是借问问题去靠近老师,继而杀害老师,影响何其恶劣,天人共诛之。若不对凶手严惩,不良学生都会纷纷效仿,广大老师随时面临被杀死的危险,老师们的生命安全谁来保障?是否重判,关乎教育事业的未来,关乎广大老师的生命安全,关乎社会良知。

12、在学校杀害老师性质堪比在家杀害父母。凶手杀害的对象是天天面对他,给他讲课、给他批改作业、给他解答问题、助他成长而不图一丝回报的老师,与在家天天照顾他的父母有何不同?

13、犯罪后毫无悔改表现。凶手连起码的忏悔表现都没有,(不交代犯罪事实与动机,企图通过精神病鉴定完全逃避法律制裁,编出各种污蔑老师师德的理由,强加给老师过错责任。)至今也没有丝毫的悔罪表现,并极力否定杀人事实。

14、被害人亲属无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抚慰被害方的表现。自始至终家属无悔罪表现和对案件的正确认识。自始至终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都抱有极端的藐视态度,只看重并滥用各种社会关系,千方百计逃避罪责和法律追究。并在公开场合公然扬言:若我把他们的孩子毁了,他们也要毁掉我的孩子。

15、凶手无自首或坦白表现,且至今不认罪。

16、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巨大报告显示,凶手把成绩不好归咎为老师对其不关心、不管理的原因,于是萌生杀机。有严重的报复社会的倾向。

17、两年以来案件的反复与曲折变化显示:凶手可改造性极差。在关押期间:进行了3次精神病鉴定,企图完全逃避法律责任;反复翻供,一开始是被吵,后又成为老师要打其,于是还击,变本加厉地污蔑老师;一开始对出警的民警承认想弄死老师,后又否认;直至宣判无任何悔改。

18、对被害人身体的伤害。说话一多就不行,天稍凉颈部的道道伤口就疼痛难忍。手捣个蒜都不行,撕心裂肺的疼痛。脖子的运动受限。

19、被害人巨大的不可逆转的精神伤害。害怕被人杀害,心理被扭曲,社会功能丧失。被南乐县精神病院和濮阳市精神卫生健康中心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经濮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柒级。

20、对被害老师的人格、名誉带来了灭顶之灾。严重的心理阴影,巨大的社会压力,生不如死,数次自杀,数次写遗书。

21、当前未成年犯罪的暴力化。中国法院网:《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问题研究》。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引起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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