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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问答 » 河南南乐一中割喉案对南乐县人民法院之四问
TUhjnbcbe - 2021/12/15 14:20:00

“年5月12日下午3时,河南省南乐县第一高级中学高一26班学生李某,蓄谋已久,借问问题为由,同时使用两把文具刀对其英语老师实施残忍的割喉行为,其手段极端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且李某至今不认罪,但南乐县人民法院无视凶手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判决极轻。“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年5月12日发生在南乐县第一高级中学的学生故意杀害老师案件中,极度漠视广大老师生命,完全无视学生借问问题杀害老师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完全无视学生杀害老师造成的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完全无视凶手不认罪、不悔罪、不赔偿的极度人身危险性,完全无视凶手在老师办公室光天化日之下当众上刀割喉、割颈动脉的极端主观恶性,完全无视凶手预谋杀害多名老师的事实,完全无视老师毫无过错就要被剥夺生命的事实,在旷日持久的毫无正当理由的拖延之后,于年6月5日对丝毫不认罪的凶手滥用减轻处罚,而对应当从重判决的事实情节只字未提,仅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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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歪曲事实、玩弄法律、耍文字游戏,南乐县人民法院这种不负责任、违法的判决,实质是对广大老师生命的漠视,是对学生杀害老师罪恶行径的鼓励。南乐县人民法院这种践踏公平正义的审判,是法律的耻辱!是广大老师的耻辱!该案件中老师无任何过错,且凶手不认罪,尚如此滥用减轻处罚违法进行判决。那么请问法官们:若老师因爱之深责之切吵学生被杀,是否咎由自取、死有余辜?为了公平正义,为了普天下老师不再无端遭受杀害,我誓将维权到底!正义的法律必将战胜一切破坏法制的司法人员!

对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豫刑初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质问如下:

01

?其判决书中“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认定其为坦白的意见予以支持”,从何而来?

1.?凶手在案发前半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借问问题靠近老师,继而乘老师正在给他讲题时毫无防备心理上刀割喉、割颈动脉杀害老师,凶手的弑师行径天人共诛之。下图是缝合前、后被割伤的颈部照片:

(图片过于血腥,已打码,请谨慎观看)

被害人没有死亡,只是万分万分的侥幸!但却不是凶手不想杀死。

2.?该案件所有与公诉机关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南乐县公安局要求复议意见书》、《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

所有的相关文书中,只有《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中违法地提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被《南乐县公安局要求复议意见书》给彻底否决了,且检察院也相应收回了错误的决定。

所有的相关文书,全无公诉方认定凶手坦白的意见。那么,判决书中公诉方认为的“认定其坦白的意见”毫无出处,南乐县人民法院完全是在玩文字游戏。“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认定其为坦白的意见予以支持”,完全是捏造的。因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进行减轻处罚是错误的。

其所有文书相关图片见文章后附图

02

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此滥用减轻处罚,你们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对实施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处罚的从宽幅度上应从严把握,一般宜掌握在从轻处罚的幅度内,在无其他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慎用减轻处罚。在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也可以对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该案凶手无任何值得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事实或情节,南乐县人民法院完全无视凶手极端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完全无视极大、极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完全无视广大中小学老师的生命安全,无端使用减轻处罚。应当从重处罚的事实或情节全无顾忌。学校大多是未成年人,但如此残忍地借问问题杀害老师,毫无理由就要剥夺老师生命的凶手,却能够得到南乐县人民法院如此的厚爱,那么学校下步就是杀害老师的屠宰场了。因此,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减轻处罚是错误的,甚至从轻处罚都不应该适用。

03

对主观恶性极强、人身危险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故意杀人未遂犯,必然要减轻处罚吗?

??公共场所作案,光天化日作案,当众作案,且为了加大杀死老师的把握性同时使用两把文具刀,颈部上刀割喉、割动脉。颈部刀割伤累长超过50cm,累计刀伤13刀(道),主观恶性极大。犯后毫无悔罪、认罪表现。无论庭前会议,无论一审开庭审理,凶手都是不认罪、不悔罪、不赔偿,且继续肆意污蔑老师的人格。宣判时,依然面带微笑,毫不在乎,因此凶手的人身危险性极强。凶手家属无一丝怜悯心,无一丝同情心,严重干扰了司法公正,并扬言报复我的孩子。普天下的老师,哪个不给学生讲题,而凶手正是利用老师正在给他讲题时,毫无防备心理而痛下杀手的。因为学生借问问题杀害老师太容易了,太惨无人道了,广大中小学老师的生命安全谁来保障?老师们毫无过错,无端就被剥夺生命,而南乐县人民法院却依法减轻处罚,这是在鼓励杀人。

对于实施故意杀人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也可以不从轻。因为故意杀人罪不是用伤与亡、既遂与未遂进行量刑的,杀人既遂不一定判死刑,杀人未遂不一定不判死刑,关键是凶手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南乐县人民法院无视凶手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仅因杀人未遂就适用《刑法》第二十三条,是严重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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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南乐县人民法院旷日持久的审判过程,你们有正当理由吗?

对如此毫无理由就要剥夺老师生命的罪恶行径,本应该予以严厉而快速的打击,即使从年6月13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书之日起计算,拖延长达近1年的时间。若从案件一审时间年12月19日算起,仅判决过程就长达6个月。案情简单,事实确凿,又有两次国家级的精神病鉴定,不知道法院难在哪里。南乐县人民法院,你们有正当理由吗?你们的正义在哪里?正义不可缺席,也不应该迟到。但止目前,该案正义是缺席的。

总之,南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南乐县第一高级中学的学生故意杀害老师案件中,正义荡然无存!法官良知荡然无存!这是教育事业的耻辱!这是法律的耻辱!这是依法治国的耻辱!

附《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南乐县公安局要求复议意见书》、《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书》、《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相关图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有关公诉方的意见摘录及凶手的供述:

判决书第5--13页(第10页被告人李某的供述附后),为公诉机关在一审开庭时经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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