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偶尔也会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如果因为争风吃醋而驾车去撞“情敌”的车,那可就会触犯了法律的底线,今天的以案释法栏目就为大家讲述这样一起案例。
某日晚上,王某驾车到昌平区某饭店路边等待女朋友鲁某,却发现鲁某与一男子孙某一起出来,王某怀疑鲁某和孙某的关系,与女朋友鲁某在车内发生了争吵,鲁某一气之下离开了王某的汽车,正好孙某的车开了过来,鲁某想让孙某把她送回家,所以上了孙某的汽车。王某见状更加生气,于是驾车撞击了孙某的车,一共三次,两次撞在车的正前车头处,一次撞在右侧前车门处。把孙某的车别停后,王某拽了孙某的领子并言语威胁,之后王某被赶来的民警带走。
据被害人孙某称,女子鲁某只是他一个朋友的朋友,二人并不熟悉。王某因吃醋驾车撞击孙某的汽车,造成车辆右前门等部位受损,造成损失约2万5千余元。日前,孙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昌平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无论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冷静的头脑,切不可一时冲动做出侵害他人人身健康或者财产的行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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